国家卫生健康委一直鼓励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医养结合,为老年人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接受、发展可持续的医养结合服务,采取了许多切实有效的措施。
一是为社会力量提供审批便利
国家卫健委出台了政策,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对于申请新建医养结合机构,涉及同层级相关部门审批备案的,实行“一个窗口”办理。
二是支持建设,为社会力量提供多元保障
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不作规划限制。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化、规模化、连锁化的医养结合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到税费、投融资、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范围,根据医养结合特点,考虑到医养结合机构老年人多,慢性病患者多,合理确定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总额控制指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向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降低医养结合机构的运行压力。也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多种优惠支持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养结合。
三是为社会力量提供资金支持
比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鼓励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医养结合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基本养老等服务。
通过以上举措,有效提高了社会力量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积极性,目前社会力量举办的医养结合机构5500多家,占比超过70%。
下一步,国家将进一步完善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推动各地落实好各项支持性政策,继续大力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医养结合,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养结合服务。